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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医院财产和教职工、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及各临床学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公安处(科)应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副职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及各临床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二、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遵纪守法的教育;
三、落实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四防)的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和生产、生活、后勤等项工作的秩序;
四、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技术防范设施;
五、落实对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六、及时调解各种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七、保护在本单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处(科),协助公安处(科)或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从事各种临时工作、外来暂住人口、举办各类活动或学习人员的治安管理;
九、负责对本单位公司、商亭、餐厅、摊点和体育、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宿舍、礼堂、招待所等复杂场所的安全管理;
十、负责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
十一、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当教育所属人员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遇到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证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四、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院内不准超车。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五、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公安处(科)备案。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处(科)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七、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4、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5、不准将自行车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6、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八、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省、市领导车辆凭车辆号牌或有关证件进入校园,允许在校内可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
2、来校办公务的外来车辆,经与门卫人员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3、到医院接送病人的车辆不准入校;
4、无特殊情况,非经允许,出租车严禁进入校园;
5、外国使、领馆及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由外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人员与门卫联系,做好登记,方可入校。
九、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违反本规定处以五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七条 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体育馆、运动场及球类活动场地是师生的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学术报告厅、礼堂等是师生的文化活动场所;包括礼堂及具备娱乐条件,经批准可以开展娱乐活动的场所是师生的娱乐活动场所。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措施。
二、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和维护好治安秩序。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责任。
四、出租、借用上述活动场所,由所属单位领导报告,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到公安处(科)备案。
五、在上述活动场所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该场所的规章制度。
六、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包括留学生宿舍、专家公寓和独身宿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二、值班值宿人员要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或其它有关制度认真开展工作。
三、宿舍居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宿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内部的治安秩序;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麻、淫秽宣传品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
3、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
4、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5、不准私自留宿校外人员;
6、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门窗不牢、玻璃损坏或门锁失灵等,要及时报告有关的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四、学生宿舍各寝室应制订安全公约,提高自管、自防意识和能力,搞好自身安全防范。
五、公安处(科)对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和查宿。
第九条 公司、商亭、餐厅及摊点的管理
一、相关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对有经营活动的公司、商亭、餐厅及摊点等,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准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各经营单位应在公安处(科)登记备案,接受其安全管理。
三、因经营需要,运送货物的车主和经营人员,应当到公安处(科)办理出入校门的手续,凭『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四、非经批准,不准在校园(包括校门附近管辖范围内)随意设置商亭或摊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 复杂场所安全管理
一、门诊(急诊)、招待所、浴池等复杂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认真搞好各种防范措施,预防和打击扒窃、诈骗、赌博、卖淫嫖娼及色情活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不法分子的各种违法活动。
三、注意防范外来人员骗医、骗卖假药等扰乱医疗正常秩序的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外来、暂住人口管理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纳入单位或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范围之内。出了问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外来人员包括施工队、临时工以及来校参加各种业务工作或活动的外来人员;暂住人口包括招待所、宿舍以及其它室所留宿、暂住的外来人口。
三、对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公安处(科)根据情况决定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签发『临时出入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无身份证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证件的外来人员。
五、相关的单位领导要对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加强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为强化治安管理,公安处(科)对雇用外来人员的单位要收取『治安保证金』一至三千元。无安全事故者,解聘雇用外来人员时如数返还『治安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举办各类学习班或各种活动的管理
一、举办各类学习班或各种活动是指有外来人员参加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在校园内部举办的各种形式活动。
二、经学校领导批准,在校园举办各类学习班或各种活动,应持批文到公安处(科)备案。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
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自行举办各类学习班或各种活动,对违反者进行罚款处理,对其举办的各类学习班或各种活动予以取缔。对相关的举办单位或个人,都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为强化治安管理,公安处(科)对批准举办各类学习班或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保证金』三至五百元。无安全事故者,活动结束后如数返还『治安保证金』。
第十三条 现金、票证管理
一、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额现金的,应报告单位的公安处(科),并设专人就室看守。
二、现金和有价票证(券)必须存放在有安全设施的金柜或库房内,各财会室、校内银行的安全防范必须达到公安机关要求的"三铁一器"(铁门、铁栏杆、铁柜、报警器)。
三、单位取送较大数额现金的,必须双人同行(至少有一名男性)。取送万元以上巨款的,应用专车并配有保护人员。
四、单位或部门零存过夜款,应装袋加锁存放在财会部门或公安处(科)。
五、个人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内。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制度要既能堵塞漏洞,限制犯罪,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又要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科研等。重点要害部门一般需要建立下列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保密制度、安全用火用电制度、实习进修人员政审制度。
二、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责承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三、公安处(科)要做好重点要害的专门保卫工作,做好建立重点要害保卫档案和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麻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危险物品必须专库存放,房屋结构及位置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门卫、更夫、值班值宿人员管理
一、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门卫、更夫、值班值宿人员,应明确职责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重点和要害部位及其它部门需要设值班守护的专门人员,应明确职责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经常检查更值人员的工作情况,定期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纠正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更换不称职的更值人员。
四、关心并保障更值人员的工资、劳保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工作或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门卫、更夫、值班值宿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时交接班,做好工作记录,处理上一班未完成的事项;
2、负责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
3、负责对持出物品的人员或车辆进行检查和验证(物品持出证);
4、负责开、锁大门,检查所属区域或楼内的安全情况以及清理滞留人员;
5、遵守并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六、门卫、更夫、值班值宿人员守则:
1、接人待物要文明礼貌,办事认真负责;
2、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离岗、漏岗;
3、有事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岗或休息;
4、不在岗位上做妨碍本职工作的活动;
5、保持岗位上的清洁卫生,爱护公物财产;
6、爱岗敬业、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七条 外籍人员管理
一、对工作或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外籍教师、留学生、专家及其他人员,应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对外籍人员会客、留宿、外出等,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三、外籍人员来校参观、访问、采访、参加活动等,要有政府外事机关介绍信或其它证明。进校前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入校。
四、外籍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五、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籍人员,经学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六、接受教职工和学生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籍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校。
七、外籍人员在校内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管理
一、由公安处(科)确认并决定安装技术防范装置。
二、安装了技术防范装置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管理,不准随意移动位置和地点。不准擅自拆卸,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公安处(科)。
三、使用技术防范装置的科室,于下午五时下班后,待全部人员离开该科室后接通其电源,早八时上班后关闭电源。
四、下班后或节假日,如有人需进入该科室,应电话报告公安处(科),以免产生误解。
五、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发生后果自负。对擅自移动、拆卸或破坏技术防范装置的,视其情节轻重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下列单位或部门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装置:
1、财会办公室;
2、校内银行、储蓄所;
3、计算机中心和教室;
4、其它需要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部位和场所。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公安处(科)对治安管辖区内的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防范措施;
二、协助单位管理、考核、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领导基层治保会、校卫队、更值人员的工作;
四、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四防"(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
五、检查以重点、要害部门为主的各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对存在的治安隐患可以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六、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维护校园及各单位或部门的治安秩序;
八、完成学校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保卫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公安处(科)对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情况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公安处(科)依据本规定,向学校或各临床学院主管领导提请报告,对单位或个人予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公安处(科)开展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安全组织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完善,单位全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好,无教职工和学生犯罪或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的;
二、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思想宣传、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以及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防止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产和教职工、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或抓获犯罪分子,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处(科)或公安机关破案有功的;
五、积极负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经费在学校或各临床学院的奖励费或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对不按本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安全组织、各项安全制度不落实,并有明显治安隐患和漏洞的;
二、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学校或公安处(科)规定期限内解决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
三、发生财物被盗、被骗,损失严重的;
四、年内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单位领导者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经常发生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取消当年评比先进集体的资格;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具体处罚由公安处(科)报告学校或各临床学院裁决。
第二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或通知书后五日内将罚款送交指定的校内财会部门。个人罚款由受处罚人承担,单位不得报销;个人拒绝交纳罚款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学校或公安处(科)的书面通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医科大学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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