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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文件 医大校发[2000]学字31号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凡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四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某种疾病,经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到学校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到所在期(年级)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 勤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生产实习及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应严格掌握事假。学生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持学校保健科诊断书,到期办公室请假,经允许后方可休息;节假日前,一般不准事假。确实因病需要休息,经保健科证明,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休息,但不得离校;节假日后,不能按时返校者,因病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医院证明及急诊病志。因事必须是直系亲属意外伤、病者,予以准假,但本人要在返校后将情况报告期办公室。
第八条 准假的学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期办公室消假。凡编造请假理由或伪造请假证明,并达到请假目的者,一经查实,准假无效,按旷课论,并加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在三天之内由期办公室批准;四天以上七天之内由学生处批准;八天以上由校长批准;准假后由期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的请假,按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或补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经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考核成绩在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必修课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评分转换成及格或不及格记载,选修课采用学分制。
在部分科目考核中包括理论和实验(实习)两部分,两部分成绩各按一定比例构成该科成绩。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理论课考试,视为该科课程考试不及格。五年制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和医学专业英语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作为英语毕业成绩。英语医学班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作为英语毕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应在最后一科考试后四天内,将全部成绩送交学生处。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应在补考后一周内送交学生处;补考后的成绩记在补考栏内,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记60分。因故经学生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原则上和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同补考,及格以上者按实际成绩记分,不及格者只能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对无故旷考及在考核中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研究同意,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及格以上者记60分,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并做结业处理。

第四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四门必修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
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必修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准予在第一学期结束时补考一次,待第二学期结束时,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七年制、外语班学生,达到留(降)级规定时,按照七年制或六年制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试中作弊者,补考前在处理留(降)级及退学中,该科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十九条 学生在留(降)级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允许免修、免试。但必须参加学校或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准擅自离校。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校保健科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者。
(三)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校长批准可续休一年。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除住院治疗外,应回家休息,往返路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生处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经校保健科健康复查,证明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者,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处根据课程衔接情况,编入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罚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退学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到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手续。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保健科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为保证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和六年制英、日语医学班的教育质量,学校按照《关于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在六年制学生中实行分流淘汰的规定》对部分学生的专业进行调整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期办公室报学生处研究,校长批准。
(二)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学生本人申请,期办公室报学生处研究,学校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跨省地区转学,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院校征得拟转入院校复函同意,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拟转入院校向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批准函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对所学专业不满者;
(六)因成绩不及格留、降级、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四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三门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必修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不准补考,并连同以前各学期有两门必修课或一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超过两年者;
(五)须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超过两年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伤、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并且在一学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七)因伤、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一)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十二)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主管部门研究,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和退学的学生,均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二)因伤、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成绩合格)。
(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予以表奖。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行政处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应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按规章制度执行,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学年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节 毕(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从德、智、体等方面作好自我鉴定、班级鉴定。期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每个学生写出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综合素质方面的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考试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二)学生历年因考试违纪、旷考、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又未达到留级、降级或退学规定的,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三)毕业时,公共体育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选修课程未修满10学分者。
离校后,学校不再负责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一)发结业证书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有二门(含二门)以上不及格、即使补考及格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考试课程补考者。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确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批准,补发毕业证明书,该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节 校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礼堂、食堂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禁止吸烟,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在校园内,男、女之间要举止大方、行为得体,保持大学生的文明形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得晚归或旷宿;注意人身财物安全,未经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混住。

第十一节 其它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成立社团组织,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政治或学术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有权劝阻和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
第五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如对学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六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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