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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申请缓考的暂行规定(专科)

  为了严肃学生考试纪律,严格控制非正常考试人数,现对学生缓考规定如下:

一、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或补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视为旷考或旷补考,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患重病,急诊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者,须提前一天向学生处提出缓考申请。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持校保健科诊断证明,经期办公室审核,专科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因事请假的学生,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

四、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将本学期所学科目全部办理缓考,一般不办理部分科目的缓考,确因极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个别科目的缓考。

五、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只能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没有其他补考机会。

六、缓考随补考同时进行,若缓考的学生在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则按休学处理。

七、凡申请缓考而未批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凡已经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再参加正常考试,否则按考试违纪论。

八、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按旷考论,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未及事宜按大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专科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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