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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毕业临床实习生因故请假离岗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院、系、部、处、临床学院及所属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为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针对学生毕业临床实习期间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学生毕业临床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的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1.临床实习学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困难、坚守实习岗位,一般不要请假,不要耽误实习。

2.对确实因故必须请假的实习学生,一天以内由带教教师和教学医院教务科联合准假,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由带教教师或教学医院上报我校临床学院教务科,经主管院长批准并通知期办。超过三天,经主管校长批准。因病请假应附当天诊断书,事后请假或补病假(诊断书)一律无效。

3.学生管理部门包括期办、学生科、团委、学生处等,因公务如毕业分配等事由,需要学生离岗,也要按以上程序以书面材料形式请假,准假后方能离岗,否则按违纪处理。

4.实习期间学生因出勤违纪,由临床学院教务科形成书面意见,签署主管院长意见,由教务科转学生工作部门下文处理决定,处理级别按学籍管理条理办。

5.实习期间,学生除出勤以外的其它方面违纪,仍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和程序,由学生工作部门处理决定。

6.以往学校临床实习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用于临床类专业学生。对非临床类专业学生,参照此规定精神由各院、系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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