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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文件
医大校发[2000]学字32号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好地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期办公室上报,学生处讨论决定。
(二)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各期办公室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讨论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三)所有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归入学校档案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经履行手续后可按期解除察看,但不是撤销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无悔改表现或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应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策划、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公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收审、拘留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法,被处以管制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处以拘役、徒刑等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殴打他人或与殴斗有关者: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以重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殴斗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负有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责任,使殴斗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殴斗中的知情者或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不出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包或钱物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挪用或窃取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启辉器、灯管等物品者,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涂抹、刻划、敲砸等手段破坏墙壁、桌椅、门窗、灯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业务课及其它活动),均视为旷课。
连续或累计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连续旷课达4学时,通报批评。
(二)连续旷课达8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16学时或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连续旷课24学时或累计旷课达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连续旷课3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连续旷课4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达48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考试(含考查)中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不能正常补考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向他人发问,经监考老师警告仍无改悔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打小抄,看书、笔记及使用其他工具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指使他人或替他人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违犯考试纪律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盗取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题、私自改卷、改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考场其他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加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加赌博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录像书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私自涂改学生证或故意办理多个学生证等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一年乘车的优惠待遇。
(二)在临床学习阶段,以患者公费医疗的名义私自开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为自己或他人开病情介绍、诊断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吵闹等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内,妨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或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教室、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和其它电热器,违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屡犯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四)第三次受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不道德的、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其处分依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对处理不服,可从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向申述人作出复查结论。学生或家长对学生违纪处理结论不服时,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以往处分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医科大学
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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