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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帮助在校学生、特别是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厅、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普通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医科大学学生贷款实施办法。

一、申请贷款对象和条件
1.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拥有中国医科大学学籍的在读本、专科学生。
2.借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品行良好;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
(6)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7)在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金额、年限、利率和贴息
1.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向学校支付学杂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2.每学年的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杂费收取标准;每月的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3.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四年、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在给予贴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的政策执行。为减轻困学生的经济负担,国家财政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三、贷款的申请、程序和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质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
2.国家助学贷款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3.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1)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经介绍人、见证人的推荐。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即学生处。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一般一名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需要两位见证人,一名是学生所在部门的辅导员老师,一名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学生。见证人需向经办银行提供身份证、详细住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2)学生申请担保式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4.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年级(期办)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在经办银行开立本人姓名的活期储蓄帐户,将帐号如实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中,并将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贴于《申请审批表》指定位置。
(3)审批合格后,借贷学生填制《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明细表》一式两份。
5.贷款的审查与发放
(1)经办银行对借贷款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同意后,借款学生办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2)贷款人受到借款学生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并编制放款通知书,学校经办人员持放款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3)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一次性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按年度每年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一次。
(4)学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中国医科大学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每月划入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
生活费贷款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5)借款学生毕业前要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及相关文件,学校将不能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四、贷款的归还
1.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1年开始。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根据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可展期一次,并与银行依法申请签定展期合同。
2.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由贷款人主动从帐户中扣收。
4.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将就业情况通知学校贷款管理部门。
5.借款学生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6.借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形发生,贷款人将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各年级办公室(期办)、第二临床学院学生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所管辖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2.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3.根据省(部)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的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4.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放,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或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5.及时统计并向省(部)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出国、退学和开除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办理省(部)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其他事宜。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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