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高校:
近年来,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的要求,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主线,切实履行审计职能,在促进本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划分不清、审计中介机构无序介入等方面。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也给学校带来了一定损失。为规范高校内部审计行为,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统一的审计工作机制。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对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能,是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因此,各校要进一步明确内审机构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统一领导,赋予内审机构全面履行审计职能的权限,确立内审机构是学校唯一办理审计事项的职能部门地位,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办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事项。
二、规范中介机构进入高校办理审计事项。随着高校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审计任务的增加,尤其在高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基建投资增长显著的情况下,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的工作也在不断加大,不仅解决了审计人员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也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无序介入高校市场、其他职能部门参与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等,不仅使内审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能受到了影响,也使学校支付了不该支付的费用,学校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亟须规范。各校要明确只有内审机构有权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委托中介机构进入高校开展审计工作,校内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委托。未经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进入高校办理审计相关事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学校一律不得支付费用。
三、建立中介机构进入高校市场的准入、备案制度。为了使高校在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中,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决定实行中介机构进入高校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入、备案制度。我厅将采取公布、推荐、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若干中介机构作为一定时期进入高校开展审计工作的备选单位;对高校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厅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
四、各校要支持内审机构的工作,选调优秀人员充实审计力量,并予以必要的审计经费保证;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完善奖惩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予以奖励;要关心审计人员的学习、生活,保证相关待遇的落实。内审机构要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五、我厅将加大对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努力创造有序的审计环境,使我省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本通知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教育厅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协调。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