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促进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和当地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例应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比例增长保持同步。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
实行由家庭医生管理签约居民的医保费用,鼓励各地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等合并打包,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