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含七年本硕连读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均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并按学校规定由本人凭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期(年级)办公室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当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返校或未经学校批准,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故意拖欠学费者,学校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其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 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生产实习及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应严格掌握请假制度。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息,应当持医院诊疗证明,到期办公室请假,经允许后方可休息;节假日后,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在返校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急诊病志。

第十三条  经准假的学生,准假期满后,应当按时到期办公室销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准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在三天之内的,由期办公室批准;四天以上七天之内的,由学生处批准;八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批准。毕业实习期间学生的请假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或补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在毕业(结业或肄业)时必须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必修课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评分转换成及格或不及格记载,选修课成绩的记载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部分科目考核中包括理论和实验(实习)两部分,两部分成绩各按一定比例构成该科成绩。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视为该科课程考试不及格。

对于一门课程需分几个学期讲授,并有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每一门课程考核成绩,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通知到学生处,并通知给学生本人。每学期最后一门考试成绩,应在最后一科考试后四天内,将全部成绩送交学生处。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应在补考后一周内送交学生处;补考后的成绩记载在补考栏内,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记60分。因故经学生处批准缓考的学生,原则上和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同补考,及格以上者按实际成绩记载,不及格者等同于补考不及格,只能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对旷考及在考核中作弊者,视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旷考或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及格以上者记60分,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并做结业处理;对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经期办(办公室)考核认定各方面表现较好者,个人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后方可能取得该课程成绩,否则,做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期(年级)办公室鉴定的方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将鉴定意见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四门必修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
   
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必修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补考(含缓考)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准予在第一学期结束时补考一次,待第二学期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七年制学生,达到降级规定时,按照七年制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但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处分细则》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补考前在处理留(降)级及退学中,该科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留(降)级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允许免修、免试。但应当参加学校或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擅自离校。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转专业后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期办公室报学生处审查,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审批手续由学生处办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地区转学,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院校征得拟转入院校复函同意,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待转学条件确认后,由拟转入院校向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批准函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由专科转入本科者;由招生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需要继续休学,应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续休一年。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除住院治疗外,应回家休息,往返路费、医疗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因病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未满十八周岁需由监护人签字),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并由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期办公室填写休学申请。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处、期办公室、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个人申请向学生处申请复学或持续休学。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除持休学证明、个人申请及学生休养所在地出具的学生本人在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外,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者,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处根据课程衔接情况,将休学学生编入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罚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或退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到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手续。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四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三门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必修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不准补考,并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两门必修课或一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超过两年者;
   
(五)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超过两年者;
   
(六)按规定应休学而不休学,并且在一学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七)因伤、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八)保留学籍一年,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九)擅自离校连续达二周(含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癫痫、麻风或其它严重疾病,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者;
 (十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处上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和学校有关部门,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均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伤、病不能自行回家的,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成绩合格)。
   
(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连续达二周(含二周)的学生取消学籍。

   (五)凡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出现任何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超过二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若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好自我鉴定、班级鉴定。期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每个学生写出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综合素质方面的鉴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考试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二)需撰写毕业论文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毕业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者;
   
(三)凡属于因学生本人在学期间有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又未达到留级、降级或退学规定的,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四)毕业时,公共体育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五)选修课程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记过处分,经学生管理部门考核、校长会议审查未通过提名者;

(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七门(含七门)以上考试课程成绩不合格,即使补考后合格者。

(五)毕业考试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即使补考后及格者;

(六)需撰写毕业论文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毕业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者;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确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补发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该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当年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细则》予以表奖。
 
第五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处分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取消优秀学生和奖学金的评比资格。受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受处分的学生党员、团员,报其所在单位上一级党团组织备案。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做出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以一定的方式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长、教师(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均将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礼堂、食堂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在校园内,男、女之间交往要举止大方、行为得体,保持大学生的文明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注意人身财物安全,未经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混住同一寝室。

第七十二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学生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聚众罢课、罢餐、罢考等均为非法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部、处)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