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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2015)

2023年07月21日 15:04 

中国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须已通过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照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经我校推荐、按照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九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我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细则,审定进入复试的初试分数线、招生复试录取方案及拟录取名单,统筹规划全校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结合各专业实际培养条件和培养业绩,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制订学校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总体组织、协调推免生推荐和复试接收工作;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组织并监督检查硕士生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

(五)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按有关规定做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七)接受考生与导师的咨询与申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偶发、突发事件,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依法维护考生和导师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和政策研究工作;

(九)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导师招生政策培训,协调并监督院系管理部门的招生工作,定期进行招生工作考核;

(十)负责硕士生招生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好招生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二)组织并监督检查本院系硕士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

(三)根据初试、复试结果及招收硕士生原则,提出各学科领域拟录取的建议名单;

(四)接受考生与导师的咨询与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负责招生相关工作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做好本院系硕士研究生招生总结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为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质量,进一步落实学院、科室及导师的招生权,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及研究生就业趋势,结合学校长远发展需要及各招生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学校总体制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的总体框架下,制定本学院招生指标分配管理细则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培养质量,导师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专业进行招生,确实具有培养能力的,可以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多个专业招生,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原则上导师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不区分学位类型和专业最多为3人(含七年制),招生指标达到限额的不能再担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论文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按照分配方案执行,为保证完成国家招生任务,学校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可对学校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凡符合教育部当年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二十条 经我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一条 现场确认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凡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第五章 自命题

第二十二条 自命题工作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须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自命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学校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学校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自命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章 初试

第二十六条 初试时间及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补考的,经省招考办批准,按补考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第七章 自命题评卷

第二十八条 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我校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评卷结束后,我校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考生成绩由我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考生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三十一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复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复试内容及日程安排由我校自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破格复试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三十五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考生资格审查在复试时由研究生院授权各复试小组组织进行。各院系复试小组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九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条 复试小组至少由5名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需有2名专家熟练掌握应试考生相应语种。复试面试全程记录,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保存至该生毕业离校;未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保存一年。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提出加分申请考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

第四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学校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剂

第四十三条 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系统进行,未通过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调剂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我校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五条 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其是否录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录取

第四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范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使用。

第四十九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五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五十三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将招生简章报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提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对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第五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我校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属学校在编工作人员的按我校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 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学校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学校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由学校另文规定,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若与国家下发的年度招生文件有冲突,则冲突部分按照国家最新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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