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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2015)

2023年07月21日 15:05 

中国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须已通过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复试均由国家授权我校自行组织。

第六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照初试方式分为普通招考及硕博连读二种方式。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经我校推荐、按照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八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我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细则,审定进入复试的初试分数线、招生复试录取方案及拟录取名单,统筹规划全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结合各专业实际培养条件和培养业绩,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 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组织并监督检查博士生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

(四) 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五) 按有关规定做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接受考生与导师的咨询与申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偶发、突发事件,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依法维护考生和导师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和政策研究工作。

(八)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导师招生政策培训,协调并监督院系管理部门的招生工作,定期进行招生工作考核。

(九)负责博士生招生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好招生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二)组织并监督检查本院系博士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

(三)根据初试、复试结果及招收博士生原则,提出各学科领域拟录取的建议名单。

(四)接受考生与导师的咨询与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负责招生相关工作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做好本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总结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为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质量,进一步落实学院、科室及导师的招生权,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及研究生就业趋势,结合学校长远发展需要及各招生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学校总体制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的总体框架下,制定本学院招生指标分配管理细则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为确保培养质量,导师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专业进行招生,确实具有培养能力的,可以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多个专业招生,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十五条 原则上导师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不区分学位类型和专业最多为3人,招生指标达到限额的不能再担任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按照分配方案执行,为保证完成国家招生任务,学校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可对学校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凡符合教育部当年规定报名条件及我校博士招生限制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现场确认结束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凡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条 初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方式由学校根据国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报省级招考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工作均由我校自行组织进行。命题及评卷相关工作须符合我校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成绩由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复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一般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第二十五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其是否录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录取前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学校为被录取考生打印《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应由我校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我校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度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提前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及参加复试所有考生信息。

第三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人事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学校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学校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硕博连读的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由我校另文规定,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若与国家下发的年度招生文件有冲突,则冲突部分按照国家最新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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