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研究生招生考试包括我校各级各类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含初、复试不同阶段。
第三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考务工作的管理。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和纪检监察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试卷(答卷)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医疗、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七条 所有考生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所有考场按照规定配备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有条件时统一配备考试文具和考场电子挂钟等。
第八条 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主考由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主考、副主考履行并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所有考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且是正式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专职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应当回避接触当年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初试试题和复试试题。按照《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要求》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相关要求进行命题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在考前予以公布,指定专人24小时受理并及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对举报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和整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等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自命题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按规定派专人昼夜看管。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的入闱区域实行所有人员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过程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第十七条 入闱区域所有涉密计算机必须移除上网、蓝牙等通讯功能。试卷印制区域必须采取无线电信号屏蔽,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入闱前联合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再次进行检查、检测。入闱期间,入闱区域内所有存储、处理与试题有关的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有2名(含)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并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按照《试卷印制及封装规范》要求印制、封装试卷。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封装好的自命题试卷以机要方式邮寄至报考点。办理试卷邮寄时,安排专人(2人以上)专车负责。
第二十条 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实时监控并录像。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实行录像回放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回放查看工作人员填写《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试卷(袋)整理、分发等工作符合保密要求。工作期间须有3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的整理、分发过程有专人监督检查,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前,工作人员根据考场编排信息整理试卷袋、答题卡袋等,认真核实试卷种类和数量,检查封装是否完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试卷袋、答题卡袋。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进出试卷(袋)整理、分发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完整记录,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期间,试卷(袋)整理场所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
第二十五条 试题的小信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印制以下项目及内容: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试卷袋整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再次核对试卷袋数量,无误后交回试卷保密室,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考前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应考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考前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服务设施、应急疏散示意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完成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工作,确保正常运转;校准时钟,调整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关闭考点内无线通讯网络等。
第三十条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要求》,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安排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考场混乱,试卷错装、寄送错误等重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试卷(含答题卡)、考场组织情况、试卷内容等带出、传出考场。
第三十四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查清失密、泄密、损毁情况和范围后,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考试开考时间延迟的,由主考批准延后考试结束时间,但延后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答卷寄送、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的寄送、接收、保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三十七条 对缺考、违纪、作弊或者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收到答卷机要后,及时将机要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并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所有答卷集中整理、拆封、装订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必须有3名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进出人员必须进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
第四十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在考生答卷整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须有2人或者2人以上书面记录。
第六章 评卷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交接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工作环节回溯制度和工作预案。
第四十二条 评卷场所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四十三条 评卷点分考试科目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评卷员履行《评卷人员职责》,遵守《评卷人员守则》。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的要求评卷,确定合理的评卷工作进度,确保评卷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第四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向考生公布。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十七条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报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发布或者提供考试信息。
第五十条 建立分数订正制度,加强数据库管理员以及接触成绩数据、负责考生分数复查、出具成绩修改报告的人员管理,做好数据多版异地备份工作,强化数据安全机制和应急管理,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规范、准确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 对于招生过程中生成的重要数据按时备份,由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分别掌管。重要数据生成前,要先行比对分人掌管的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和一致。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