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办法(2015)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研究生出国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一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对象包括①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资助,派往国外培养的研究生;②学校选拔、赴国外合作单位(合作单位指与学校正式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团体等)培养的研究生;③在学期间因课题需要或受其国内科研条件限制等,只要对方提供资金支助和技术条件支持,经本人申请、科室、院系及学校审核通过赴国外研修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本人填写《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延期)审批表》、《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校外联合培养协议书》,经导师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同时附联合培养计划或合作单位接收函件,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其中,在职研究生还须签署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按期回国,并在回国一周内到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填写《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复学会签通知书》。
(三)出国申请期限最长为一年,如确需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者,必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填写《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延期)审批表》,经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同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而无故逾期未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四)若申请者为党员或预备党员,还需填写《研究生党员出国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在我校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且赴学位申请论文课题与国外所做课题相一致,并具备对方提供的资金支助和技术条件支持。如在合作单位先申请学位,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在我校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
第二章 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
第四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时间为四周以下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四周者,手续办理参照本办法第二条。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进行学术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故逾期未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六条 在读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七条 在学校审批同意办理自费出国留学退学手续后,其本人档案将由研究生院寄往原单位或居住所所在地人才管理中心,学校不再予以保管。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只允许利用寒暑假及公众假日出国探亲、旅游等。
第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非节假日因私出国的研究生,四周以内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因私出国超过四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超过一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回国后,要按时报到。无故逾期未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注意安全,如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应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旅游、探亲等,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