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规定(202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报销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培养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学校标准支出,超支不补,逾期收回。
第三条 研究生(含在职申请学位人员,下同)培养经费下拨标准:
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每生三年共5000元;
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每生三年共10000元;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生三年共3000元;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生三年共8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分两次下拨,第一学年下拨50%,第二学年下拨50%。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支出范围:
1.用于研究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实验动物费、仪器设备费等;
2.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购置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印刷费、文章版面费等;
3.研究生开题审查、学位论文查重、评阅和答辩等费用。
4.差旅费。
第六条 因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习的,注销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收回剩余经费。
第七条 各直属临床学院、研究生培养基地按学校要求加强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监督与管理,设立独立账户,对于应收回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按原渠道返回。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规定》(医大研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