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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考务工作与成绩考核管理规定(2017)

2023年07月21日 16:01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考务工作与成绩考核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考务工作主要包括试题的命制、评阅及考核过程的组织实施;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章 考务及成绩考核工作组织

第四条 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做好考务及成绩考核组织工作,成立考务及成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务及成绩考核工作。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指导研究生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分意见,监督成绩考核及管理过程。

第五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研究生院负责考务的具体组织工作,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二)试题的征集、印刷及试卷传递等组织工作。

(三)考务工作需要物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四)考场的临时协调。

(五)全校性考试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六)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七)考试的通报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六条 考核方法

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实验报告、撰写学术论文、实验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学生应按照《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

()参加重修(重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重修或重考。

()学生没有办理选课手续的,一律不准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四章 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 命题工作

(一)各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有条件的教研室实行考教分离,即任课教师不参加命题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命题。

(二)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命题方案、组织命题。试题范围不得超过教学大纲,难度适中,并有适量难度较大的内容。试题能客观反映教与学的状况,反映学生通过学习后实际达到能力。

(三)每门考试的命题必须有两套水平相同的试题,并附有各套试题的标准答案。

(四)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考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考试前另发“考试通知”予以说明。

(五)参加命题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有意或无意谈论、透露有关考试范围和试题的内容。命题人员不得对参考学生进行针对性辅导、答疑或指定复习范围等。

(六)试题在移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要处于密封状态。应在有监控设备的试卷印刷室印制试题,严格执行试卷印刷制度。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与试卷统一保管,在解密前不得外泄。试卷印刷完成后存放于保密柜中。保密柜配置锁芯两个,钥匙由两名管理人员分别保管,确保两人同时在场方可打开试卷柜。

(七)试题在考试前当场开封,考试结束后当场将试卷密封,重新封装在试题袋内,转交教研室组织评阅。

(八)在命题及试题移交过程中,如管理人员参加考试,必须回避。

第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要严格履行主、监考职责,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考场规则》。

(二)监考人员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前清理考场,除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应一律集中存放。安排学生按要求就座,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对未带证件、不服从就座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者,不得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三)监考人员在分发试卷前,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发放试卷时,对学生讲清试卷页数,如遇有试题印刷不清时,可予更换。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

(四)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尽职责。监考人员应在考场的不同位置上(如前后)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允许考试无关人员入场。

(五)监考人员不得帮助或纵容考试舞弊。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试卷等现象,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必要时监考老师有权调整其座位,对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可停止其考试。对于抄袭、换卷、看书、传递小抄等,一经发现要收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作弊情况记录中签字认定后,才能令其离开考场;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同时报告研究生院。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

(七)考试结束,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迅速回收试卷及答卷。清点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一致后,方可令考生退场。监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随同试题和答卷交至研究生院。

第十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检查各考场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第十一条 评卷及复核

(一)各教研室要组成阅卷小组(由主任担任阅卷组长),于阅卷中心集中阅卷。联合命题试卷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教师进行统一阅卷。阅卷时采取分题、定人、流水作业的阅卷方法进行。

(二)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严格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给分准确,公正合理。

(三)评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两周内结束。课程成绩单应由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由教学秘书或授课人将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认定后成绩生效。

(四)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教研室主任提供成绩修改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五)阅卷工作结束后,阅后试卷由研究生院负责妥善保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教师个人及学生一律不得查阅试卷。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对保留期限已满的试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销毁。

(六)学生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成绩复核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成立成绩复核小组对试卷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于网上公示,公示如无异议,课程成绩则以复核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缓考、补考与重修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考试中因突发情况不能坚持完成考试的,可先行终止考试,事后补办缓考手续。缓考经批准后,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考试。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注明“缓考”。

(三)学生考核不及格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补考,经批准后,补考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注明“补考”。

(四)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旷考,旷考学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补考,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注明“旷考”。

(五)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须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下一学年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借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

(二)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视为旷考。原则上,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离场。

(四)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考试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五)闭卷考试时,只准携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或放在指定地点。

(六)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七)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有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按《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处分细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由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成绩组成。形成性评价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开始实行,原《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医大校发〔1999〕研字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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