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医大校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学分认定的范围包括在校外修读的课程,以及研究生参加的创新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为研究生层次课程且与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应与其学科专业相关。
第五条 申请认定必修课或专业课学分,其原课程与认定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程度应高于70%。
第六条 校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与本专业必修课程或专业课程差异较大的,可申请认定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承担省级及以上创新项目、获批国家级专利类创新活动可申请认定学术活动课程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创业培训项目或创业实践,可申请认定学术活动课程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同一项目不累计认定学分,只记最高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计最高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学分认定后不得修改。
第三章 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校外修读课程,凡认定为必修课程或专业课程的,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进行记载。
第十二条 认定为选修课程,可按原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记载,每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修读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的换算标准与我校不同的,须按我校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重新计算学分(16-20学时认定为1学分);
(二)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原成绩记载;
(三)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为等级制的,按以下标准换算:A=90分(A+ 、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C=75,D=65分;
(四)成绩记载为“通过”或“合格”的,按我校相应标准录入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参加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2学分,获国家级二等奖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1.5学分,获国家级三等奖每项目学术活动学分1学分;获省级一等奖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1学分,获省级二、三等奖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0.5学分;
(二)承担国家级创新项目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2学分,承担省级创新项目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1学分;
(三)获批国家级专利,每项专利认定学术活动学分2学分;
(四)参加省级及以上创业培训项目并获得相应证书,每项目认定学术活动学分0.5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于回学校后当学期申请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学分认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习结束且通过考核后,申请人向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校外课程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课程设置单位公章的成绩单原件以及修读课程的大纲或简介;
(二)经认定课程开课教研室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录入成绩系统并存档。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向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获奖证书/项目批件/专利证书;
(二)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已认定学分及成绩可保留三年(从学分及成绩认定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