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培养基地建设与动态管理,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能力培养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专业技能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引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开展培养基地建设工作,是学校改善研究生教育条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的关键举措。
第三条 培养基地是指为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学校与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等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的主要场所。
第四条 培养基地建设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由学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建立、共同管理。培养基地应按学科设立,可依托单个或几个学科建立,并在相应学科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基地的建立
第五条 培养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提供适合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培训的相关专业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培养基地应为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原则上能够保证30人及以上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技能实践;
(三)主要业务、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能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实践补助。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培养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不少于1200元/月的临床实践补助;
(四)原则上具有10人及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指导;
(五)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六)具有完善的实践教学管理考核制度,包括导师管理制度、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制度等,与学校建立经常性协商机制,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培养基地应具有完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考核机制。
第六条 培养基地的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审核登记简况表》;
(二)《中国医科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综合实力报告;
(四)培养基地培养计划及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培养基地的审批
(一)研究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学科平台、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教学条件、管理水平、保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二)研究生院组织不少于5人的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
(三)评估合格的申报单位,由研究生院形成拟建立培养基地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学校授权合作单位悬挂“中国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到期,学校与合作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协商决定续签或终止协议。
第三章 培养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要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培养基地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研究生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研究生在学校和合作单位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培养基地学科和导师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招生规模、招生专业、招生层次、培养方式等,并加强对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双方管理人员、导师工作或学术交流,协议期内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培养方式,完善培养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按年度向学校提交培养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以及培养基地建设等情况,并提出未来工作设想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对培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培养基地进行合格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培养基地资格。培养基地违反协议条款或出现重大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的,由学校下发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前暂停招生。培养基地招生专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培养基地软硬件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研究生实践成果、导师指导等情况,定期组织优秀培养基地、优秀导师、优秀管理工作者评选,省内优秀培养基地可择优推荐参评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示范基地。
第四章 培养基地导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负责推荐一定数量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学校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符合条件的导师由学校聘任,负责研究生在培养基地期间的实践或学术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培养基地兼职导师任职前需接受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上岗;合作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导师日常培训,以提升导师能力素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导师管理有关规定,对培养基地兼职导师进行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导师取消当年招生资格。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聘任关系建立在培养基地基础之上,如合作单位被终止或取消培养基地资格,则导师自动解聘。出现协议终止、取消培养基地资格、兼职导师离职等情形的,合作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在读研究生后续培养工作,充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和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需要以及培养基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导师负责制、双导师负责制、导师组负责制等不同培养管理模式。学校与合作单位导师应加强配合协作,共同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能够确保培养质量、但暂未达到培养基地规模的合作单位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工作站由相关学院、学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