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2012-2014级临床医学实验班(七年制)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规定(2019)
第一条 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规范研究生学籍与学历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临床医学实验班(七年制)培养与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临床医学实验班(七年制)博士阶段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突出、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按基本学习年限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博士阶段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
(二)已完成博士阶段养方案要求的培养各环节并达到毕业要求;
(三)须发表一篇IF值大于或等于1的SCI或SSCI收录的论著类论文,且符合学校申请学位发表期刊论文有关要求。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一)学位必修课程有重修、重考记录;
(二)有尚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三)在学期间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填写《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教研室、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复核通过,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在培养终审前提出,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培养终审和论文答辩,并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七条 提前毕业者,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