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研究、改革、发展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中国医科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指委是对学校研究生培养事务进行决策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培指委对学校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方案整体规划,对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各学科所提交的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培指委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和特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生代表除外);
(三)勇于奉献,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愿意为研究生培养奉献智慧和热情;
(四)统揽大局,及时掌握国内外研究生培养动态,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条 培指委委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家或省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
(二)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导师;
(三)学生代表;
(四)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五)其他相关利益方代表。
培指委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六条 培指委设主任1名,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1-3名。委员采取个人自荐或所在学科推荐等方式申报,由研究生院拟定人选,报校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委员应是学校在职或返聘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培指委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培指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指委主任同意,可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培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职能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培指委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校内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培养单位人员及校外专家参加职能工作小组。
第十条 培指委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培指委日常运行并落实培指委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培指委对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享有咨询、建议、审议和监督的权利:
(一)知悉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了解国内外研究生教育发展动态与方向,为学校研究生培养理念与目标、政策与规划、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有关研究生培养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就研究生培养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审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等重大事项;
(五)对研究生培养事务及培指委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研究生培养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培指委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培指委章程,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公正履行职责;
(三)履职尽责,积极参加培指委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培指委职责范围内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培指委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建议、审议和监督工作。各培养单位和学科在校培指委的整体框架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培指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校本年度研究生培养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培指委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培指委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经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有效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