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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2023年07月21日 16:12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医学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国际交流,按照交流形式分为实地交流和线上交流。实地交流是指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学习交流。

第三条 学生国际交流,按照项目性质类别分为国家公派项目、校级项目、院系项目和个人联系项目。

(一) 国家公派项目是指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国家级经费全额或部分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

(二) 校级项目是指学生参加学校统筹管理的出国(境)或线上交流学习;

(三) 院系项目是指学生参加院系统筹管理的出国(境)或线上交流学习;

(四) 个人联系项目是指自主联系或通过导师等个人渠道联系的出国(境)交流学习,不含线上交流学习。

第四条 原则上,我校资助在读中国籍全日制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交流学习或参加线上国际交流学习项目,及短期校际交流的来访交流生,所需费用从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助条件、资助标准、遴选及管理等内容仅适用于受学校资助的学生。国家公派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院系自行资助的项目,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制定资助办法。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中国籍全日制非定向学生。

第七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申报项目时不在处分期内。

第八条 受资助本科生最近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全年级前 50%,且综合评价 B 级及以上。临床医学(红医班)学生不受排名条件限制。受资助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全部及格。

第九条 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国际交流项目。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包括有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情况,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SSCI CSSCI 全文收录。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一等及以上奖励。

(四)在社会实践活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优秀团队荣誉称号。

(五)具有较好的语言能力,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托福85分以上、雅思6.0以上或日语 N1 以上)。

(六)积极参加学校国际交流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担当志愿者的学生。

(七)我校长学制学生因培养方案要求,予以适当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实地交流资助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派出时间90天以下的短期项目

1. 课程学习、实习培训、科学研究等短期项目(专业相关活动天数不少于60%),资助标准为: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国家项目,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项目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港澳台地区项目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人。

2. 社会实践、文化体验等(专业相关活动天数少于60%)短期项目,资助标准为: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国家项目,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项目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人;港澳台地区项目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人。

(二)派出时间90天及以上的长期项目

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国家项目,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项目,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人。学生赴境外参加以语言学习为主要内容的长期项目,不予资助。

(三)学生赴国际顶级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短期专业类项目或长期项目,资助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50%

(四)学生自主联系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经学校认定后,与学校学生交流项目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亦可申请获得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学校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线上交流资助按如下标准执行:资助金额约占项目费用20%,且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校外渠道获得资助,对于获得校外资助的学生,学校可考虑适当配比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金可以累计,学生在一个学历阶段内最多获得15000元的短期项目资助;临床医学(红医班)本科阶段最多获30000元。

第四章 遴选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遴选工作程序为:学生申请、各院系初审、国际事务部组织专家综合考核、择优支持,经学生国际交流资助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定,并将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人选。对于学生个人联系项目的资助申请,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并组织各院系进行推荐、选拔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在交流完成后两周内(如遇假期顺延)将交流感想、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复印件、出入境记录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国际事务部,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学生的学习成果,逾期未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七条 获资助学生,应履行汇报与交流义务,积极配合,汇报学习心得体会,扩大项目影响力。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在圆满完成学习交流任务返校并完成学校组织的交流汇报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

第十九条 对于逾期未归,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国际事务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事务部,负责项目及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报请学校审定后执行。已公布的项目及有明确培养协议、资助方案的项目,按已公布的资助标准执行。《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医大外发[2018]6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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