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学生管理规章>>正文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7)

2023年07月21日 15:18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国医科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履行缓交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二)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治疗后可以好转的;

(三) 被组织部门选聘至农村任职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自主创业的;

(六)提出其他合理理由的。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应在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另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逾期两周(十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十个工作日)内,研究生须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在校研究生的权利。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进行考勤。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者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或证明。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八周,一学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二周。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审批;15天以内的,由研究生院审批;超过15天的,须经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期限应同时遵守培训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由本人及时办理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院系组织或导师安排的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的,须由派出单位审批和管理,超过四周的,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出境的,应办理出国出境保留学籍手续,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出境保留学籍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或准假后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为旷课。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旷课的学时数,课程教学按实际学时数计算,科研实验、临床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或擅自离校期间,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与否,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可保留三年(从取得课程成绩时间开始计算)。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 患病或生理缺陷无法在原专业学习,并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医疗诊断或证明的;

(二)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专业学习的;

(三) 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原专业指导教师的;

(四)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的;

(五)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经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认定、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 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研究生的最低分数的;

(三) 休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应予退学的;

(四) 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五) 未经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方式录取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 未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含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七)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从外校申请转入我校,其原所在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我校相当,专业应相同或相近,其录取时的分数应当达到我校当年相同专业录取研究生的最低分数。申请者向我校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经招生部门审核、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申请转出本校,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转学研究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除另有规定外,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按基本学习年限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该努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应由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根据情况给予退学或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本地相关规定处理。休学创业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 经医院诊断,因病需连续或累计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超过八周的;

(二) 一学期累计请事假(含因私出国)超过八周的;

(三) 怀孕、生育的;

(四) 经批准,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的;

(五) 定向就业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六)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主动提出休学的,须本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必须休学的,由学院提交书面休学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学院须及时告知研究生休学原因和起止时间。

研究生应当休学而本人拒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学校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环节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超过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前必修课程考核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

(二)选修课程考核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三)学术活动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四)医学专业硕士未取得规培结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

(五)毕业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

(六)毕业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的;

(七)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

研究生结业后,学校不再接受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的申请,不予颁发毕业证书,不接受学位申请。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不颁发学位证书。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外语等级考核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

(三)发表的学术成果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

(四)学位申请要件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的。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和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硕博连读、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下发文件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的期限设定为612个月,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学校不接受已毕业研究生解除处分申请。

第七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在处分下达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医大研字201524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站首页 | 研院概况 | 招生信息 | 培养信息 | 教学信息 | 学工信息 | 就业信息 | 学位信息 | 学科信息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