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22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新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及“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置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组长,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领导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
第三章 奖助学金种类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同)。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根据每年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确定奖励名额。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办法:按《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校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二)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三)资助办法:按《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硕士新生奖学金
(一)硕士新生奖学金用于鼓励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攻读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比例及标准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硕士新生奖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硕士新生奖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硕士新生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到12000元。
(三)评审办法:按《中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
(一)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奖励比例及标准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原则上为10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到18000元。
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不低于5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到12000元。
定向研究生奖励比例及标准另行规定。
(三)评审办法:按《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社会捐助奖学金
根据捐助方意愿确立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名额、标准及评审办法。
第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一)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其中,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视具体实施情况在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每年拨专款列支研究生助管津贴。
(二)具体按《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第四章 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按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核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客观反映情况,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研究生院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硕、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为硕士生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