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创新人才,鼓励和支持思想道德素质好、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的考生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设立中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新生奖”),用于资助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为做好该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将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新生奖分三个等级,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
第五条 硕士新生奖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硕士新生奖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奖励对象
(一)推荐免试研究生:录取为我校学术学位的推免生及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的推免生均享有一等硕士新生奖;录取为我校专业学位的推免生均享有二等硕士新生奖。
(二)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统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综合素质优异者;调剂来我校的本科阶段学习能力较强、综合素质优异者。获奖比例不低于录取的非定向应届本科毕业生总量的15%。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道德素质好,诚实守信;
(四)本科学习阶段品学兼优;
(五)按时报到并完成各项入学手续。
第八条 获得硕士新生奖的研究生,入学后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硕士新生奖评审实施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新生奖评审工作。学校根据各学院招生规模、生源质量以及倾斜原则下发奖学金指标,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评审细则并组织评审,向学校推荐参评候选人,经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确定获奖者。
第十一条 硕士新生奖每年分别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阶段和统考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阶段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获奖名单应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硕士新生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起书面申诉;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公布硕士新生奖获得者名单。
第十四条 硕士新生奖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获得硕士新生奖的研究生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发放或收回:
(一)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者;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四)入学材料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者;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硕士新生奖作为研究生奖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硕士新生奖每年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