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医大校发〔2017〕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原则
第三条 根据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转学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院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研究生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 转学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条 研究生从外校申请转入我校,其原所在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不低于我校,专业应相同或相近,其录取时的分数应当达到我校当年相同专业录取研究生的最低分数。
第七条 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限制,临床学科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入本校,须转入相应专业学术学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 未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不含推免生、硕博连读生);
(五)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九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转出本校,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学申请,填写《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出)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经导师及科室同意、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认定;
(三)由研究生院审核同意;
(四)由学校指定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方可继续办理转出手续;
(七)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从外校申请转入我校,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者在新学期开学前,向我校研究生院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含原学校转出相关审批材料),并填写《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入)申请审批表》;
(二)由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同意;
(三)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科室、院系讨论同意;
(四)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五)由学校指定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方可继续办理转入手续;
(八)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对转出本校的研究生,学校将如实提供其在学期间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转入本校研究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提供原所在学校相关学习证明材料,研究生院将对其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转学相关材料由研究生院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或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