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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实施办法(2016试行)

2023年07月21日 15:39 

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实施办法(2016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相关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加强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学位论文答辩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中国医科大学进行学习,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前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予以毕业,而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学位申请。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在校学位办公室指导与监督下,由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凡是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硕士学术学位申请人,可向所在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及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到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其中至少3人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须为副高级职称以上、研究生指导教师)。设委员会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不得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各教研室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前两周,应将学位论文送至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七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答辩会全程。

(二)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简历,完成学习计划情况及学习成绩,已发表过的文章及学位论文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一般用时20分钟,答辩委员会成员自由提问,以“问倒”为原则。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用时不得少于30分钟。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作出评价,并按表决票上所记各项内容逐项评定给分,同时填写总体评价。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可不评分只写具体意见。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讨论。

第八条 表决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告知学位申请人,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可在答辩委员会同意下,从入学开始4年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

第九条 答辩会结束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指导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凡是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向所在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及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到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所在院系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其中至少2人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设委员会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不得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前两周,应将学位论文送至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三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答辩会全程。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一般用时15分钟,答辩委员会成员自由提问,以“问倒”为原则,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用时不得少于20分钟。

(三)休会。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作出评价,结合阶段考核情况,按表决票上所记各项内容逐项评定给分,同时填写总体评价。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可不评分只写具体意见。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讨论。

第十四条 表决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告知学位申请人,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可在答辩委员会同意下,从入学开始4年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

第十五条 答辩会结束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指导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四章 博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凡是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博士学术学位申请人,可向所在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及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到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术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由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正高级职称专家至少5人,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5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2人(须为正高级职称,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1人)。设委员会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不得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各教研室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将学位论文送至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九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答辩会全程。

(二)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简历,完成学习计划情况及学习成绩,已发表过的文章及学位论文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一般用时30分钟,答辩委员会成员自由提问,以“问倒”为原则,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用时不得少于50分钟。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作出评价,并按表决票上所记各项内容逐项评定给分,同时填写总体评价。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可不评分只写具体意见。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讨论。

第二十条 表决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告知学位申请人,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可在答辩委员会同意下,从入学开始6年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

第二十一条 答辩会结束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指导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五章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凡是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向所在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及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到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正高级职称专家至少3人,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3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1人(须为正高级职称、博士生指导教师),设委员会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不得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各教研室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二十五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答辩会全程。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一般用时20分钟,答辩委员会成员自由提问,以“问倒”为原则,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用时不得少于30分钟。

(三)休会。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对申请人专业能力作出评价,结合阶段考核情况,按表决票上所记各项内容逐项评定给分,同时填写总体评价。如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可不评分只写具体意见。指导教师不得参加讨论。

第二十六条 表决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告知学位申请人,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答辩会结束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指导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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