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 及《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学位〔2015〕1号) 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和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界定
(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评议中认定的“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二) 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抽检评议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报。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 分管校领导约谈“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责成培养单位认真总结在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 培养单位要在单位内通报“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情况,并召开全单位研究生培养总结大会,形成问题整改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 按 1:3 比例削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研究生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相应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六条 对所在学位点教研室的处理意见
(一) 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约谈“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教研室负责人,通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责成教研室负责人认真总结教研室在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 召开教研室研究生培养总结会,形成问题整改方案,经二级培养单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 对 5 年内出现累计 2 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教研室,学校将削减该教研室连续三年的年度50%相应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取消教研室评优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导师的处理意见
(一) 教研室负责人约谈“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通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责成导师认真总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 导师认真总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经教研室、二级培养单位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 出现 1 篇“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年度开始取消其导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3 年, 且 3 年内不得参加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出现 1 篇“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年度开始取消其导师所有研究生招生资格 3 年。
(四) 导师 5 年内出现累计 2 篇及以上“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直接取消其导师资格,且 5 年内不得重新遴选,其现有研究生转给其他导师培养。
(五) 停止招生期间导师业绩不计入所在培养单位招生指标业绩统计,并取消导师评优资格。
第八条 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处理意见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年内不得参加我校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 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培养单位年度考核等工作负面清单和培养单位党政领导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若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该学科所在的招生培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属实,撤销该生已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向社会公布,对培养单位、教研室和导师从重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试行)》(医大学位发〔2016〕4 号) 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