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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

2023年07月21日 15:44 

中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硕士和博士设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各级学位按国务院批准授予权的学科门类授予,所授予学位的专业以批准的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范,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我国港澳台地区学位申请人员,以及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时,参考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按照《中国医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中国医科大学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按照《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课程和学分要求

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达到学校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考核要求,修满学分。

第八条 学术水平要求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

相关部门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课程和学分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相应学位课程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以及规定的其他考核,修满学分。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要求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位论文设计合理,资料收集齐全,具有科学性,学术态度严谨;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实际工作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学术交流,包括查阅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学术论文。

(一)硕士学术学位:要求学位论文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能够表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具备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能力。对于临床/口腔医学学术学位申请人,还要求具有处理本学科一般性疾病的临床医疗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能力。

(二)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学位论文强化应用方向,侧重应用研究,能够表明申请人已具备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并掌握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某一学科一般性实际工作的能力。对于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申请人,还要求具有较强的临床研究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的常见疾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相应类型学位论文的结构、格式与印刷的统一要求。

(一)基本要求:①应在发展医学等学科方面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②凡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表明申请人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③应能反映申请人已初步掌握本学科专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思路,并掌握本研究课题的具体研究方法和技能;④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提出新的见解。⑤学位论文设计合理,资料收集齐全,具有科学性,学术思想严谨;⑥学位论文撰写及所涉及研究内容必须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完成的,与他人合作的只能提出本人完成部分。

(二)对于学术学位申请人,要求学位论文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能够表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对于专业学位申请人,要求学位论文侧重于应用研究,能够表明申请人已具备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并掌握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研究报告与文献综述两部分组成,研究报告可以是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第十三条 答辩前学位论文审核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初稿后要交导师审阅修改,经修改审定的学位论文要在教研(科)室范围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按照我校学位论文评阅办法,通过学位论文评阅,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中国医科大学进行学习,申请硕士学位前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按照研究生答辩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才能进行相应的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在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与监督下,由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公开发表(涉密论文除外)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且在学位申请年限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学位申请年限内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硕士学位,硕士学位申请的最长年限为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一)硕士学术学位申请条件

1.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应有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若在最长的申请年限内未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后,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条件

1.完成我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5.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我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三)非临床/口腔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条件:

1.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通过答辩且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授予所申请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和学分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相应学位课程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以及规定的其他考核,修满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要求

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具备较强的信息检索与文献阅读能力,能够发现有价值的研究问题,并在本学科有创新性成果。要求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一)博士学术学位:选题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选题应具有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能解决该学科领域的理论或临床应用方面的问题,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且需要对该课题的国际与国内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综述。要求学位论文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能够表明申请人已具有较深的学术理论水平,具备独立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能力。对于临床学科学术学位申请人,还要求具有处理本学科常见性疾病的临床医疗工作理论知识和能力。

(二)博士专业学位:要求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并注重前沿性、创新性和应用性,有一定的临床意义和学术价值。同时要求申请人能够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领域实际临床业务工作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临床技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的常见疾病及某些疑难病症,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相应类型博士学位论文的结构、格式与印刷的统一要求。

(一)基本要求:①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②应表明申请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③应能反映申请人已掌握本学科基础或应用研究的总体方法,熟练掌握本研究课题的具体研究方法和技能,并表明申请人已具有独立负责某一科学研究课题的能力;④应对所研究课题有创造性见解,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⑤学位论文设计合理,资料收集齐全,具有科学性,学术思想严谨;⑥学位论文撰写及所涉及研究内容必须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完成的,与他人合作的只能提出本人完成部分。

2. 对于学术学位申请人,要求学位论文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能够表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 对于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要求紧密结合临床,并注重前沿性、应用性和可行性,结论对临床工作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

1)临床研究论文:依据临床问题,提出合理的假说,应采用临床随机对照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统计方法,对结果进行合理科学的分析和解释,得出正确的结论。

2)病例分析报告:本专业临床工作中罕见、特殊病例,突出病例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将病例分析与文献回顾和分析相结合;研究疾病的诊断应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应设立对照组;开展的最新治疗技术,突出技术的创新点。

3)专利:涉及解决临床问题的专利技术,有较强的临床实用性,获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答辩前学位论文审核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初稿后要迅速交导师审阅修改,经修改审定的学位论文要在教研(科)室范围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按照我校学位论文评阅办法,通过学位论文评阅,方可进行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中国医科大学进行学习,申请博士学位前必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按照研究生答辩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才能进行相应的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在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与监督下,由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公开发表(涉密论文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且在学位申请年限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申请年限内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位,博士学位申请的最长年限为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一)博士学术学位申请条件:

1.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

3.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应有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若在最长的申请年限内未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后,可以获得毕业证书,不能申请学位。

(二)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条件

1.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18个月,其中担任住院总医师工作不少于6个月。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培训应在具有临床实践培训资质的临床专科基地完成。

2.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3.发表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期刊论文;

4.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

博士学位申请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其相应学位后,须张榜进行公示,在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申请人,在其未获得相应学科硕士学位的前提下,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授予其相应硕士学位。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国内外的著名学者、科学家或社会活动家及对本校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各界人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学术不端与学位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要件存在学术不端时,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已授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可以申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须限期重新组织考查和审议,作出复议决定。对发现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或学位授予违反行政程序的,或学位授予超越我校所获批准的学位授予范围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可以撤销已授学位。

第八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准;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档案。博士、硕士学位档案应包括: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表、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学位档案由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次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将本次授予学位人员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寄送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服务中心和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有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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