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大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的力度,根据国家和我校学位授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论文评阅的范围
凡我校培养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论文评阅的原则
论文评阅须按照严格把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以评促改、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规则
第四条 论文审查
经导师、教研室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进入论文评阅前须通过学位论文审查,包括学位论文初审、查重和校内复审。
(一)初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施学位论文初审。
(二)查重。论文查重应在去除本人已发表学术成果基础上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20%,平台查重最多不超过2次。
(三)校内复审。初审、查重通过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复审,将预警论文返回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复审,确定是否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第五条 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参加评阅的学位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导师及其他人员姓名、培养单位等有可能影响评阅结果的信息。学位论文的格式应符合《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要求
每篇学位论文分别送审3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审专家。博士及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采用教育部学位中心外审平台,以“双盲”形式进行评阅。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参照教育部评阅原则,采用校内平台进行评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
第七条 专家评审意见
A.同意答辩
B.基本同意,稍作修改后答辩
C.需作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D.不同意答辩
第八条 评阅结果的使用
(一)评审意见均为A或B者,论文评阅通过。但作者须按专家评审意见逐条修改完善并撰写论文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教研室审核确认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予学位之前须审核论文修改情况。
(二)评审意见出现C或D者,论文评阅不通过,不能申请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1.评审意见仅有C,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2.评审意见中有D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削减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相应学术学位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削减指标”)1个。
第九条 申诉
对论文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提出申诉,经导师、教研室、学院同意后,增评2位专家。
第十条 申诉结果的使用
(一)增评意见均为A或B者,申诉成功。
(二)增评意见中出现C或D者,为申诉不通过。
1.增评意见仅有C:
(1)初评意见仅有C,削减指标1个;
(2)初评意见有D,削减指标2个。
2.增评意见出现D者,暂停该论文研究生导师相应学位层次招生资格1年:
(1)初评意见仅有C,削减指标1个;
(2)初评意见有D,削减指标2个。
第十一条 三年内累计2篇学位论文出现D评阅意见(含增评),取消论文导师相应学位层次导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费用
除首次送审的学位论文评阅费用外,其余送审的评阅费用均由导师或学位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医大党发〔2022〕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