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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应收及暂付款(借款)管理办法
2016-11-23 14:24  

医大财发〔 2015〕 10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根据业务需要的临时性借款,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办理应收及暂付款业务,保证借支的用途与实际相符,借款手续应符合规定。暂付款应一事一借,并及时进行结算。

第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使用范围必须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业务相关,不得公款私用。

第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办理

(一)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暂付款借据”,按照要求填写借款单位、姓名、用途、金额等借据栏目,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款。财务人员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

(二)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确因需要,需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工程预付款、采购大型仪器设备预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情况根据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条款,由借款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涉及政府采购借款,需审核政府采购手续。

(四)科研实验药品材料:由经费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借款。

(五)科研实验设备:由经费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学科发展和规划处会签方可借款。

(六)住院费借款:离休及相关人员需住院治疗,住院预付款由学校医务处负责人及校门诊部 主治医生签字后,同时交纳借款金额 10%的押金(出院结算报销时,根据自费用药等情况多退少补)方可办理。住院预付款超过 1 万元(含 1 万元)需主管校领导签字。

(七)周转金、研究生经费、版面费、教材费等不予借款。

(八)年末最后十五个工作日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第六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清理

(一)教职工公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无特殊原因,前笔借款未清者,不再予以借款。

(三)各单位借款,必须在借款当年 12 月末办理清还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向会计主管讲明原因,经同意后继续借款。

(四) 因调出、留学、毕业等离校的人员,须核销借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借款的清还手续。

(五)财务处定期将核对无误的借款清单发至各借款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负有催款的责任。

(六)对借款恶意不清者,经学校常委会研究后给予严格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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