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强化安全管理,夯实学校安全教育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及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学校、各院(部、处)、基层部门(科室、实验室、研究所、项目组)三级。
第三条 应当进行安全培训人员主要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学校使用被三方派遣人员,应当将被派遣人员纳入学校从业教职工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所在实习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统筹全校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负责安全教育计划的组织制定、审批和费用审核。
(一)学校安委办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一级(校级)安全教育培训实施。
(二)各院、部、处负责本级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和二级安全教育实施。
(三)基层部门(科室、实验室、研究所、项目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实施。
第六条 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一)安委办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安委会汇报全校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制定学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二)学生处负责新入学本科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研究生院负责新入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四)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人事处负责新入职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监管实验室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各院、部、处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填入《安全教育登记台账》:
(一)新入校的职工;
(二)外来实习、学习人员;
(三)调换工种及转岗人员;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涉及的相关人员;
(五)违章人员;
(六)新进实验室和转岗进入实验室人员
(七)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第八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对所属教职工、学生、三方派遣人员、公益岗人员及外来人员等进行具体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填入《安全教育登记台账》。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安委办联合各职能部门,进行的一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安全知识;
(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师生员工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其他依规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
第十条 各院、部、处进行的二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级安全管理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基层部门(科室、实验室、研究所、项目组)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特点安全知识;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在岗职工年度消防安全教育;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外来学习和三方派遣人员视同新入校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提醒有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调换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研制新产品时,必须由主持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理论讲解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脱产、业余培训、自学;
(二)现场讲课、实际操作示范;
(三)事故案例剖析、展览及现身说法;
(四)观看电视教学片;
(五)安全知识竞赛;
(六)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践操作等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方式进行。由各级安全主管人员负责,上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级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笔试或口试的方法进行,并如实做好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要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二级责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中国医科大学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台账
附件:
中国医科大学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台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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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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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组织人 |
授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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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若通过信息化系统开展教育培训,可不填写授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