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搞好单位用火、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后勤管理处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 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后勤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五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是否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六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餐厅营业期间施工。
第十条 就餐场所、食堂工作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食堂烹调间煤气、冷库、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十五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六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组织扑救。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至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