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信息
关于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缓考办理要求和流程的通知

    为做好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缓考工作,教务处重新修订了缓考办理的相关要求与流程,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 因病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须在考试前持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本科学生缓考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到教务处综合办公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缓考。
    2. 因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如代表学校参加运动会、各种竞赛等活动)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须在考试前持相关部门证明、《本科学生缓考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到教务处综合办公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缓考。
    3. 因事一律不得申请缓考。特殊情况必须缓考的学生,须经教务处综合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办理缓考。
    4.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完成考试者,可先行终止考试,于事后提供当事监考教师证明、我校附属医院诊断,并补办缓考手续。
    5. 凡在申请缓考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
    6. 缓考一般随补考同时进行。因个人原因缓考的学生,缓考成绩为60分以上的,按实际考试成绩的90%记载,如按90%折算后为60分以下的,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因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缓考的学生,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7.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学校不再提供补考机会,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缓考成绩不及格的;
    (二)正常补考的学生,在补考前提出缓考申请的。
    8. 毕业前补考不允许缓考,不参加者按结业处理。
    9. 若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在补考时仍不能参加考试的,按休学处理。
    10. 在综合测评中,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如缓考科目成绩达到及格标准,则按60分处理,如未达到及格标准,则按实际分数处理;因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缓考的学生,其缓考科目成绩无论是否达到及格标准,均按实际分数处理。
    11. 因个人原因缓考的学生,不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因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缓考的学生,可正常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12. 本规定自2014年6月5日开始执行。

   附件: 本科学生缓考申请表.doc

 

                                                            教务处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