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际交流活动,加强对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外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原则
学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分认定的范围:学生参加校际交流、教学实践活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项目。
第二条 申请认定必修课的,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
第三条 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内容、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1 0—1 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门课程最高2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实践,则可认定为本专业实习实践学分,每1周记为1学分。
第五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与学分认定后不得修改。
第二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
第六条 学生应于回学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七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需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中国医科大学校外交流审批表》,并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外修读拟转换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并由教务管理人员录入教务系统。
第八条 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的学分,凡认定为必修课程,其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录入;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第九条 如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数的换算标准与我校不同,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C二75,D二65分,如为“通过"或“合格"成绩,则按我校相应标准录入成绩。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践内容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或创新创业课程学分,认定原则参照第二条、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互认为选修课学分,认定原则参照第三条。
第十二条 退学后再次考取我校的学生,退学前已修且合格课程,认定原则参照第二条、第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 1 7年8月2 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