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办发〔1983〕75号和中发〔1991〕12号关于党的高级干部、共产党员逝世后丧事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共产党员要节俭办丧事。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举行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会场力求简朴。
第二条校级领导、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民主党派主要领导;省、市政协主要领导;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去世后,由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办理丧葬事宜。治丧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为学校主管副书记或副校长,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不开追悼会,不发放生平简介材料。
第三条处级干部(含享受处级待遇干部)、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去世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丧葬事宜,相关单位予以协助,治丧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副书记或副校长,成员由所在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其他干部、职工去世后,由所在单位办理丧葬事宜,不设治丧领导小组。
第五条共产党员去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不得将党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第六条职工去世后,可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相关部门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对家属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劝阻。
第七条去世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费由人事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治丧领导小组或职工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起施行。
(本规定于2015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