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学院的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和谐、又快又好发展,努力实现我校“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医科大学章程》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建议、监督、指导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行政指导。对于学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重点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定、学风建设、学术规范教育、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等学院重大事项和决策中发挥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倡导教授办学、专家治院。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院士可放宽);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四)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五)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六)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药学院教授委员会设委员7至13人(奇数),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教授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名候选人,由学院全体高级职称人员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设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八条 每届教授委员会任期3年。换届时教授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离开学校岗位连续半年以上者,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对教授委员会的内容发表意见。
第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习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做出决定。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当好学院领导的决策参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议;
(四)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研究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时向学院反馈各方面信息;
(六)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有建议、督促和监督权,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项目进行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组织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在职称晋升和硕、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以及学院下设各业务单位主任、副主任岗位竞聘中,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参考;
(八)讨论决议学院学风建设、学术规范教育等问题;
(九)监督、受理、调查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十)向学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讨论院长和每位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保密;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对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授,以自动放弃教授委员会委员处理。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会议议题由会议讨论后决定,要求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应当提交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条款若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处,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药学院
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