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岗位。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在校内聘用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及不影响学生的学业为前提,必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条 药学院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工作组织机构,成员由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申报及管理本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为主,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不超过200个。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连续性工作岗位,学生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30小时;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原则上一个月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各管理部门及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固定岗位由申请单位在每年6月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学年的岗位设立;临时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四章 岗位管理和劳动报酬

     第一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负责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内容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岗位酬金300/月。非营利性岗位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校内临时岗位按工作时间计酬,岗位酬金以不低于10/小时的标准发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四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均为每月统计报送,次月发放。

    第五章 聘用流程

    第一条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必须是校内处级部门和二级学院,个人和科室等不可单独申请。用工部门需设置专人作为勤工助学联系人,方便协作管理。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报送的岗位申请进行审批,并于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第三条 审批通过的用工单位自行校内招聘,有意愿应聘的学生需上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用工部门确定聘用对象后,需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用工部门将聘用学生的信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详见《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