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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场馆管理办法
2019-02-25 1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场馆的科学与规范化管理,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做好各种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场馆及其附属设施,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国医科大学所属体育场馆是为体育教学、竞赛、训练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师生健身、体育休闲、文体娱乐、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场馆中心代表学校行使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学校负责场馆内活动所需设备的投入,场馆中心负责整个场馆的设备设施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场馆中心要认真制定和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并协助公安处、后勤管理处做好场馆的安全和防火、环境卫生、场地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使用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场馆的安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热情的服务。  

    第七条   场馆中心要按照体育部提供的课程表和体育竞赛计划合理安排场地,及时准备器材,按时开闭场馆。若课程和训练计划调整,体育部应提前一天通知场馆中心。  

    第八条   使用场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场馆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环境卫生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场馆中心报告,在岗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存在问题或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中心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违反制度和规定者,场馆中心管理和服务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进入场馆内活动的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各类活动、训练、比赛结束,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及时退场。  

    第十一条     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灯光由专人管理,使用时可向管理人员提出,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开灯。  

    第十二条     进入体育场馆内活动人员必须穿运动鞋(禁止穿高跟鞋、硬底鞋),避免运动损伤和对运动场地造成破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场馆正常运行,所购买的一切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物品、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帐、实相符。借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短缺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  场馆的使用

    第十四条     场馆的使用以优先满足学校教学活动需要为原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学生社团使用场馆举办活动者,须提前二周填写《场馆使用申请登记表》,向场馆中心预约场地;提前一周持有关单位核准的活动申请书及详细活动策划书,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场馆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训练等活动前提下,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社会团体和群众提供健身锻炼的场所。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于完成申请使用手续后,如因故须终止使用关系者,应提前一周通知场馆中心。  

    第十八条     场地使用完后,须经场馆中心管理人员至现场勘查,确认场地及相关器材设施均已恢复原状且无损坏。  

    第十九条     使用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停止其使用:  

    (一)违背活动宗旨或公序良俗。  

    (二)活动违反教育意义或社会公益。  

    (三)非法集会有不利社会秩序(含未经核准的集会)。  

    (四)使用与申请活动计划书内容不符或更改转让。  

    (五)有安全顾虑或经本校认定其活动有损本场地设施。  

    (六)其他不适宜在场馆内进行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场馆内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等利用场馆进行活动。 

第四章  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负责所辖场地的安全、消防、卫生和器材管理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观念,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十三条场馆的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与服务水平,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二十四条场馆内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清点数量、检查质量、严格做好出入库手续并登记造册。  

第五章  场馆的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场馆中心配合公安处做好场馆安全和消防工作;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场馆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各类活动或集会的安全和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场馆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的有关规定落实“场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确保场馆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管理、服务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定期对场馆内的各种消防装置、设备和门窗进行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修理和更换。门钥匙由专人保管,仓库由专人负责,器材设备使用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擅自使用各类家用电器。  

    第二十九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盗窃等情况时,除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外,同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攀越、破坏围栏进入场地。对违反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场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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