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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8-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计算岗位酬金为450/月,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工作时间计酬,岗位酬金以不低于15元/小时的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岗位酬金纳入预算管理,从资助经费中支出;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均为每月统计报送,次月发放。

 

第六章  聘用流程

 

第十八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及院(系)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初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下一学年的岗位需求;临时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及院(系)填写《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部门及院(系)报送的岗位申请进行审批,并于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审批通过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中心将组织校内招聘,有意愿应聘的学生需上交《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

二十一 用工部门确定聘用对象后,聘用学生的信息将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备案。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十五 用工部门需设置专人作为勤工助学联系人,方便协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应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内容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账。学生资助中心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见附件3)。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留学生参照《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协同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医大学发〔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