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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08-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医大校发〔2022〕186号

 

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以及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附寄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含被录取并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对其学费进行减免,具体补偿或减免标准按国家要求执行。但需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书费等其他学习、生活必需费用。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在读退役士兵(仅限本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标准按国家要求执行。

 在校本科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或入学,按照《中国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有关要求,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条 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包括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均记为90分。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期实行免试,根据平时学习情况确定成绩和学分;在应征入伍前各学期的学习中考试未通过的课程给予免试补考,成绩记为“60分”;应征入伍前未参加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学习的退役复学学生,给予免修,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记为“90分”,已完成上述课程学习者维持原成绩不变。

第八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学校积极争取“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当年我校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

第十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优先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 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和户籍地的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在部队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和培养;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条件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和发展。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在入伍时如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不需要再完成毕业实习,学生可以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前开展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参加答辩等(时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自行设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初试成绩达到国家硕士研究生复试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不占普通学生复试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应征入伍,退役后符合我校人才招聘条件的,可通过面试方式招聘到专职辅导员、专职组织员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国防助学金”,对在学校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报名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或应届毕业生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各二级院系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医科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有关规定》(医大武发〔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