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校发〔2021〕223号
为贯彻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激发潜能,增强创新意识、创业精神,激励学生在创新创业、专业技能、文艺和体育比赛中取得突破性成绩,结合《中国医科大学“双一流”建设指标体系》(医大学科发〔2020〕3号),并参照2018年以来试行文件执行情况和《2020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特此修改奖励实施办法。
一、竞赛类别
(一)创新创业类
(二)专业技能类
(三)文艺类
(四)体育类
二、奖励对象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学生团队(个人)和指导教师。
三、奖励范围
由国家和辽宁省相关部门或指定机构组织的正式竞赛。具体类别有:
(一)国家级I类竞赛:是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二)国家级II类竞赛:是指除国家级I类竞赛之外的,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收录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全国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CULSC)—生命科学竞赛、生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等竞赛。
(三)国家级III类竞赛:是指基础医学创新论坛暨实验设计大赛,以及国家级I类、II类竞赛之外的团中央、科技部、教育部及其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课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国家级一级专业学会、中华医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各分会举办、承办的竞赛。
(四)省级竞赛:是指由辽宁省教育厅、团省委、科技厅等省直厅局和省级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含上述各类国家级竞赛省内选拔赛)。
四、奖励内容
(一)团队奖金赋值奖励
奖金赋值标准(单位:分)
竞赛级别 |
获奖等次 |
赋值标准 |
创新创业与 专业技能类 |
体育类 |
文艺类 |
国家级 I类竞赛 |
特等奖 |
30 |
-- |
-- |
一等奖 |
20 |
-- |
-- |
二等奖 |
10 |
-- |
-- |
三等奖 |
8 |
-- |
-- |
国家级 II类竞赛 |
特等奖 |
15 |
-- |
-- |
一等奖 |
10 |
-- |
-- |
二等奖 |
8 |
-- |
-- |
三等奖 |
5 |
-- |
-- |
国家级 III 类竞赛 |
特等奖 |
10 |
-- |
2.5 |
一等奖 |
8 |
2.5 |
2 |
二等奖 |
5 |
2.3 |
1.8 |
三等奖 |
3 |
2 |
1.5 |
省级竞赛 |
特等奖 |
3 |
2 |
1.5 |
一等奖 |
2 |
1.5 |
1 |
二等奖 |
1 |
0.8 |
0.5 |
三等奖 |
0.5 |
0.5 |
0.3 |
学生团队(个人)所获奖金赋值为项目奖励标准的1/3,由学生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以奖金形式发放;指导教师团队(个人)所获奖金赋值为项目奖励标准的2/3,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以绩效津贴形式发放。
(二)学生团队(个人)发展奖励
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I类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前三名成员、获得二等奖或三等奖的团队前两名成员和获得中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成员,将获得下列发展奖励。
(1)本科生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并符合“推免”基本条件者,凭获奖相关证明,均可给予直接“推免”资格。
(2)硕士研究生符合“硕博连读”并符合“硕博连读”基本条件者,在学校确定博士招生指标分配前,凭获奖相关证明,均可给予硕博连读资格。
(3)临床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参加我校公开招聘者,学校结合专业和医院岗位需求,单独设置招聘计划,入职考核方式参照学校的博士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I类、II类竞赛并获三等奖及以上的参赛项目,可给予第二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项目立项和优先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3.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并获奖的团队成员,可获得相应学分,具体学分取得按照中国医科大学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相关文件执行。
(三)指导教师团队(个人)发展奖励
1.获得国家级竞赛奖励的指导教师团队,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相关评价参照《中国医科大学“双一流”建设指标体系》(医大学科发〔2020〕3号)。
2.指导学生参赛但未获得奖励的教师,每指导一个项目最高按20学时教学工作量计算奖励(指导项目超过两个的,按两个项目计算奖励),经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后,按教学工作绩效给予奖励。文艺类和体育类竞赛的日常训练不单独计算教学工作量。
以上发展奖励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奖励范围为指导教师团队前2名。
五、奖励规则
(一)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并获得优秀奖的学生团队(个人)和指导教师,按照国家级II类竞赛一等奖给予奖励。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多个同类别单项竞赛,不重复计算奖励,按所指导学生获得的最高成绩计算奖励。教师指导学生的项目获奖,其日常培训绩效不单独计算。
(三)同一项目(作品)或雷同项目(作品)参加不同级别竞赛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所获最高奖落实奖励。
(四)学生或教师各自所获的发展奖励不得因同一奖项重复使用。
(五)设金银铜奖的竞赛,获奖等级分别对应同类竞赛的一、二、三等奖;计名次的竞赛前2名对应一等奖,第3—5名对应二等奖,第6—8名对应三等奖。
(六)体育田径比赛团体总分、男女团体总分不再分别重复计算奖励。学生参加多个体育比赛项目,按取得的最好成绩计算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但可兼得接力项目奖励。
(七)在国内外举办的、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国际性竞赛中获奖的项目,由学校学生竞赛类奖励评定委员会确定比赛级别并给予相应奖励。
(八)各项市级和校级比赛奖励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企业赞助除外)。
六、评定程序
(一)学校学生竞赛类奖励评定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完成当年各类竞赛奖励的评定。
(二)学校指令性参赛项目由校内组织单位备案,形成奖励申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统一进行奖励。
(三)学生或团队参加非学校指令性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必须署名“中国医科大学”,并于赛前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参赛。申请材料应包括竞赛举办单位或组委会的正式通知等相关材料。赛事结束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奖励申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统一进行奖励。
七、附则
(一)学校学生竞赛类奖励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定和申诉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自2021年1月1日起举办的各类竞赛。按本办法奖励的教师和学生不再享受医大校发〔2018〕23号文件规定的奖励。
(三)2018年5月—2020年12月参加竞赛并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按医大校发〔2018〕23号文件执行奖励。
(四)以往各项规定中关于竞赛类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竞赛类奖励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