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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年综合评价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8-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医大党发〔2022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教育管理,完善学生评价与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培养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本科生及本科阶段学习的长学制学生。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学生学业成绩采用定量评分,对学生综合表现采用定性评级,力求评价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反映学生表现。

(二)自评与他评相结合。采用学生自我总结与班级评级、院(系)鉴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学年综合表现做出多角度、全方位评定。

(三)客观评价与民主评价相结合。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记载,同时通过民主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级,实现客观评价与民主评价有机结合。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学年综合评价内容由学业评价和日常评价两部分组成,综合评价结果以综合评级体现,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五条 学业评价。对学生本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加权学业成绩=∑(每科考试课程成绩×本课程学时数/本学年考试课程总学时数),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在综合评价单位的排名次序进行记载。(体育课考核不计入学业成绩)

第六条 日常评价。对学生本学年日常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德(思想道德和品行,满分20分)、智(学风和科研,满分20分)、体(体育活动,满分20分)、美(文化艺术活动,满分20分)、劳(劳动和社会服务,满分20分)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一)思想道德和品行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爱国主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项思想教育活动和政治学习;爱校荣校,了解校史校情,自觉维护学校声誉,自觉践行校训。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助人为乐、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团队协作精神强,个人或集体获得荣誉称号;在课堂考勤、寝室卫生、宿舍查寝、行为表现等方面不存在不良表现。

(二)学风和科研

1.坚持勤学乐学、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积极参加各类教学评价及反馈

2.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科研项目以及学术科技讲座等。

3.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并获奖,或参与科技创造发明、科研项目等并取得相应成果。

(三)体育活动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类体育活动,本学年首次体育课及体测成绩合格,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

2.代表学校、院(系)参加各类体育活动或比赛,取得相应成果。

(四)文化艺术活动

1.积极参加文艺、书画、文学等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含相关社团活动),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提升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2.代表学校、院(系)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或比赛,取得相应成果。

(五)劳动和社会服务

1.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劳动等,形成劳动和社会服务意识,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锤炼品格、提升能力、增长才干、服务社会。

2.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劳动、心理健康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3.任期满一学年,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广大同学肯定的学生干部。

院(系)结合上述五个方面内容制定具体的日常评价加减分细则并计算日常评价分数。

第七条 综合评级。即学生综合评价结果,依据学生本学年总体表现,由师生通过民主方式对其进行综合评级。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八条 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应在院(系)领导下进行。院(系)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院(系)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专职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

第九条 学生综合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班级成立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班级推选产生,人数应占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应各占一半。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自我总结。学生根据本人本学年表现情况进行自我总结。

第十一条 班级评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小组结合学生学业评价、日常评价等综合表现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和民主投票方式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评级,综合评级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方可评定为 A 级,且原则上总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30%

1)学业成绩达到前60%

2)日常评价达到70分;

3)必修课程没有补考或必修课第一次考试通过并获得学分; 

4)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未被评为AC级的评定为B级。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 C 级:

1)学年内有3门必修课程或2门考试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

2)学年内有2门必修课程或1门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

3)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2次以上(含2次)通报批评;

4)日常评价未达到60分;

5)班级民主评议C级评价达到半数。

第十二条 院(系)审核鉴定。院(系)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综合评价相关表格,并签署学年综合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院(系)将学生综合评价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意见与申诉

(一)学生对于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院(系)学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或申诉,院(系)学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反馈,如修正评价结果,需再次进行公示。

(二)学生对院(系)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本科生学年综合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安排,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系)应按照本办法,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自行制定院(系)学生综合评价细则,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年级,根据院(系)实际情况,可结合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综合评价细则。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及交换生的评价

(一)学生转到新专业后的第一次综合评价在原专业进行。

(二)交换生交换学年的学业成绩计算,以交换结束返校,教务处完成成绩置换后的首次成绩为准,日常评价部分在交换院校进行,交换学年综合评价整体工作由交换前院(系)负责。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过程中,个人或集体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