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学发〔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各项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委员会主席: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常任委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正副部(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院)正副部(院)长、团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校学生总会权益部部长、学校法律顾问。
非常任委员:
(1)教师代表:由提起申诉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如申诉学生来自中英联合学院,中英联合学院院长和英国女王大学派驻副院长须同时作为教师代表参加申诉会议全程。
(2)学生代表:提起申诉学生所在院系学生会主席。
非常任成员资格只在处理本院系学生提起的申诉时有效。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委员会工作职能
第三条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做出复查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人为本原则。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优先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做出复查决定时应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3. 依法办事原则。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务求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将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4. 自觉回避原则。为保证委员会有效行使职能,与受理申诉存在利益关系的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回避评议过程,以避免对最终裁决产生干扰。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如下:
1. 聘任制度。委员会采用聘任制,原则上聘期为一年,任期满可进行续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2. 民主制度。委员会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参与表决的成员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复查决定。
3. 监督制度。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成员间应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形成决定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公示,确保结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 例会制度。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集代表例会,处理学生申诉并形成复查决定。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流程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委员会代表例会进行复查,复查结论经学校法律顾问认定后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代表例会参会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其中必须包含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具体参会成员及人数由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例会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1)超出学生申诉工作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
(2)接到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3)委员会成员在聘期内不能正常履职,或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聘任资格。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各项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清晰、详实记载,并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工作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本通知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