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教育扶贫、精准扶贫作用,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给予贴息、金融机构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我校目前正在执行的是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
1.申请条件
(1)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申请办理的所在县(市、区);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动进行调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4.贷款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开学后,学生将生源地贷款回执交学校,由学生处进行回执网上录入并确认。
三、贷款合同签订
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与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应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四、贷款发放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将资金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剩余的款项,统一转入贷款学生入学时学校为其开立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