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财务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预算制管理,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获得预算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科学、准确编制地采购计划和预算,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列名词释义
(一)采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集中采购:将学校的采购工作集中化管理,通过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实施采购来保证采购效果的采购形式。
(三)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相对应的非集中化采购形式。
(四)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等。
(五)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六)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七)需求部门:掌握项目预算经费并发起采购申请的校内各部门。
(八)使用部门:对已购货物、服务、工程进行实际使用的校内各部门。
(九)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经费进行审批及管理的职能部门。
(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某项具体事务(人、财、物、信息、土建、维修等)的职能部门。
(十一)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招标采购中心或需求部门实施采购,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纪委进行监督。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统一领导学校采购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审批学校采购预算;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的立项;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招标采购中心和需求部门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采购。
1招标采购中心:受理已通过审批的全校各部门的集中采购申请;组织实施全校所有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制作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协调处理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违约和纠纷;完成政府规定的采购工作内容;完成学校党委布置的相关工作;
2 需求部门:申请并获得采购预算经费、发起采购申请;组织实施、完成本部门的分散采购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提供详尽、合理的服务需求及技术参数;审查、执行集中采购合同,监督指导供应商履约,及时反馈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组织验收并办理报账;处理采购中发生的违约和纠纷;
(三)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财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配合完成采购。
1使用部门:协助完善集中采购项目的服务需求及技术参数;根据合同或双方约定履行己方义务;配合需求部门监督供应商履约及验收;及时向需求部门反馈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协助处理违约和纠纷;
2经费管理部门:管理有关经费,分配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项目经费合理性;协助审查采购合同;
3职能管理部门:审批采购项目可行性;协助完善采购项目的服务需求及技术参数;协助制作、审查、执行采购合同;协助监督供应商履约及验收;协助处理违约和纠纷;
4 财务处:确认采购项目预算经费;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指标文号及支付方式;协助制作、审查、执行采购合同;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执行付款;
(四)学校纪委是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制定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处理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有关举报。
第九条 学校组建采购评审专家库,其成员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大型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库由学校各部门专家或负责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以随机抽取或指定方式确定具体参评人员。评审专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评审。
第三章 采购的形式
第十条 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两种形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拆分为分散采购,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标准为: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所有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标准为:预算金额未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府定点采购等。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使用上述采购方式之一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询价采购,特殊项目可委托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经费应提前纳入预算,未列入当年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不予执行,特殊预算外项目须通过审批增加预算后方可申请采购。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需求部门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并上传,
(二)审批: OA办公系统上各节点人员根据本部门职权,针对项目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须由需求部门以书面或者OA办公的方式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限额标准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申请通过审批之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有关政策,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二)进行政府采购网上申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根据需要选择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在学校网站或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四)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采购行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编制采购合同文件,履行校内OA办公合同会签;
(六)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七)向有关部门提供采购资料,联系需求部门与成交供应商进行对接;
(八)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结项。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在采购申请审批通过之后,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应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由3人或以上本部门在职人员组成询价小组,通过充分的市场考察,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分散采购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采购结束后在需求部门留存备查。
第七章 履约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代表学校,按照采购合同或双方协议行使采购人权力、履行采购人义务、监督指导供应商履约,并负责对采购结果进行最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需求部门可联系使用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协作完成采购的履约及验收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履约过程中,需求部门及供应商共同认为有必要对采购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的,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反馈并履行相关程序,待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应给予经济处罚的,需求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执行,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供应商违约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完成的,需求部门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反馈,由后者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报账付款
第二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由需求部门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求部门在办理报账时需至少提供以下纸质版材料:采购申请单、发票(含真伪查询)、审结意见书(工程类)、入库单(固定资产类),集中采购项目还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等,所有材料均需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试剂、耗材、办公用品的采购不适用于本办法,此类物资依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费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附属医院应依据本办法,对本部门分散采购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12月18日第3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资产管理处2016年8月发布的《中国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医大资发〔2016〕1号)同时废止。
中国医科大学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