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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18-05-26 10:26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是: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压缩容器、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物品要严格按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购买。

 第三条  危险物品由各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统一购买;放射性物品由我校医务处负责管理,也是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危险物品提运:

(一)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应有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物品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分级管理,设专人负责。

(一) 资产管理处药品库保管员负责管理危险品,是第一责任人,材料科科长是第二责任人,处长担负领导责任。

(二) 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危险物品,是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主任)负管理责任。

(三) 各单位要有安全的地点存放危险物品,并有领取和使用记录。

(四) 各单位不得集存危险品,应随领随用。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入库及使用单位的接受,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和在用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一)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二)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三)对在空气中自燃、遇火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的、燃点低的、有毒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严禁将易燃或者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五)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有专人负责多层次妥善保管,钥匙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负责人、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共同保管。

(六)将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库存危险物品,要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七条  领用危险物品时,各实验室应按实际耗量领用,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领用剧毒、麻、精神类药品时,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药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院(系)领导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负责人、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和领用人(两个人)共同在场,按实际用量发放。

 第八条 使用危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放射性废源、废物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条 附录:危险品分类:

(一)爆炸品:如 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硝酸铈等。

(二)氧化剂:如 高氯酸钾、硝酸铵、高氯酸等。

(三)压缩及液化气体:如 氧气、氢气、氯气等。

(四)自燃物品:如 黄磷、硝化纤维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如 金属钾、金属钠、金属锂、金属钙等。

(六)易燃液体:如 醇类、醚、汽油等。

(七)易燃固体:如 红磷、硫磺等。

(八)毒害品:如 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九)腐蚀性物品:如 各种强酸、强碱、液溴等。

(十)放射性物品:如 铀、钍、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医科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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