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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2018-07-02 08:49  

医大资发〔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务一线的公用房产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用房(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中国医科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我校公房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职能部门协助与配合。负责审定学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出的公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房核算定额;审批公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教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管理职责,各部、处、室,各院、系,各直属单位及后勤管理处、产业办等单位各负其责,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房屋的管理办法、细则及重大决策,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批准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树立房屋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房屋使用的约束机制,提高房地产资源的使用率。

 第七条  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院系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产业用房、商业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根据类别分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学校根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核算定额面积。

 第九条  院系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是指各院、系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与科研用房、院系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等。学校根据在职人员数、职称情况、学生人数、学科差异等因素统筹核算各院系房屋使用的定额面积。

 第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教学实验楼、会堂、体育场馆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后勤产业用房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产业办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经营等的房屋,相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作为经营配套商业服务的房屋,实行“合同管理”的办法,相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医院门诊部、活动中心以及配电房、水泵房等,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四条  纳入公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关和院系。无编制单位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用房。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类用房的布局,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将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的单位,学校鼓励多个单位共享用房。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统一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公房,但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面积必须计入核算面积,纳入统一管理。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学校以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占全部投资的比例来核定自筹捐赠面积,对该部分面积在一定年限内返还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实行学校和院(系)、机关部(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定额面积,各单位需按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但学校对定额面积内已缴纳的部分给予返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公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用房情况,制订本单位公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公房管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需向学校缴交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承担维护保护和安全管理责任,改变建筑面积的施工方案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对因管理问题给学校造成建筑设施损坏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离退休时,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其使用的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等所有公房,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另行安排分配。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管理帐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和单位内部使用各项经费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汇集划收及返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包括科研经费、创收返还、捐赠等渠道。

 第三十条  学校返还各院、系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原则上用于补充院系经费,以有利于各院、系调配公房资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核定各单位用房的定额总面积、核算面积、应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应返还房产资源使用费等,并向各单位发放缴费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处。各单位须按要求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上缴到本单位的专用帐户;财务处在收到各单位应缴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后,返还各单位定额内房产资源使用费部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并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或租金;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侵占公房者,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临时借用房屋收费标准4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资产管理处提交主管校长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院、系、部、处以及使用学校房屋的附属医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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