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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2018-07-02 08:49  

医大资发〔201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屋管理规定》、《售后房屋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及沈阳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做好售后房屋服务,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结合本校实际,就管理修缮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按照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

 第三条  本校房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对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售后住房的维修养护界线划分如下:

(一)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

 自用部位指单元住房户门内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自用的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系指单元住房户门内住房所有权和承租人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便槽)、各类表具(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道及阀门天关)等设备。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指整栋房屋的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屋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三)住房的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指整栋房屋的住房所有权和承租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电梯升降机、垃圾通道、天线、烟囱、邮政信箱、高压泵、屋面蓄水池(箱)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  售后住房维修养护责任

(一)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所有权人承担,其费用自理。住房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学校有偿代修。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学校报沈阳市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学校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公共维修养护费用,实行统筹调剂, 专款专用,学校对具体维修养护费用的开支和收取范围,按相关规定用公共维修基金利息支付。

 第七条  住房建筑以外的,市政公有设施(道路、给水管道、排污管、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  凡需要对住房进行中修或大修的,由学校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购房人应自觉对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爱护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积极配合修缮管理服务中心对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不影响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得乱搭、乱建棚房和乱堆、乱放物品等。否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在限期内未拆除清理,将予以强行拆除清理,因此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因进行住房维修涉及住房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建筑物荷载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沈阳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二条  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时,不得影响住房的使用功能。因维修影响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

 第十三条  对住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有关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十四条  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造成房屋损坏的,房产管理部门将组织技术人员对住房的毁坏程度进行评估,并由责任人负责修缮或赔偿,并承担评估费用。拒绝修缮或者赔偿的,由学校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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