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资发〔20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协助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六条 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填报《中国医科大学采购申请单》,填报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由招标采购中心执行采购。其中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同时提交论证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两到三次仪器设备申报立项,临时需要增加的购置计划项目从严按照以上程序予以论证立项。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会同招标采购中心及使用单位,严格按照仪器设备验收规定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卡片、标签和业务技术档案,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队伍。维修时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
第十二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二)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三)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价格的1 %-6 %提取,由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辞职、退休等手续时,应提前通知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收回其个人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并对其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交接。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评估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原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建立设备分户帐卡。
第 十九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利用我校的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通过多渠道和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或根据上级要求对仪器设备清理清查一次。
各院、部、处、系、室等单位设专人将帐、卡保存好。仪器科与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对帐核查仪器设备,每年至少一次,并有仪器科、设备管理员和科室负责人签字。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转让、赠送、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单价或批量在50万以下的报废设备须报财政厅备案,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须报财政厅审批,单价或批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需报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管理处和保卫部门,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一)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三)报学校审批;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八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一)每年年终,由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所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条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