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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07-02 08:50  

医大资发〔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或价值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购置

 第三条  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购部门在学校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

(二)申购部门必须填报《中国医科大学采购申请单》,经学院负责人签批后,由学院进行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会同可行性报告上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同意后转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论证,报学校批准后,交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按国家法规报政府审批,实行采购。

(三)论证主要内容:

 1. 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 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 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 校内、外共用方案。

 6. 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第四条  验收

(一)资产管理处会同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工作。

(二)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 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2. 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3. 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4. 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5. 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归档。

 6. 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问题,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外方协商解决问题。

 7.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二)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第八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院(系)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在五年监管期满后,最迟在仪器设备报废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十三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降档或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学校审批后,做降档或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批准调拨或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资产管理处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由当事人按照中国医科大学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要求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成绩优秀、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率低或开放共用差的仪器设备将予以公布,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有权通过有关程序收回仪器设备并重新调配。对于管理和使用效益差的单位,学校将削减其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专项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院、系内大型仪器设备每年的使用情况调查与效益评估工作由院系组织完成,并将结果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各附属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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