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资发〔2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有效避免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购置论证程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由校领导、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论证委员会内部建立专家库,人员由在对应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具有正高职以上职称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科研、专业技术专家(正高职)组成,人数应达到至少5人。
第六条 基层申购单位填写《中国医科大学采购申请单》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提交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然后报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经资产管理处初步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确定论证具体地点和时间,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集中论证。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每次根据立项设备有关专业抽取专家。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设专家组组长1人。遇有特殊或昂贵专业设备,现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资产管理处推荐校外评审专家人选,并有1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三章 论证方式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包括:
(一)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用方案;
(七)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条 专家讨论表决后,由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给出明确结论意见,相关专家签字,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报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由于特殊原因变更的,需再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购单位及其所在院系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申请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